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902号
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23号1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9栋1楼36号。
法定代表人:姚东升。
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