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9栋1楼36号。
法定代表人:姚东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志,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信尧,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上诉人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本院审判员周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审判长 牛玉洲
审判员 孙 韬
审判员 陈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