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452号之一
原告:江苏增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长江西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T71H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虎桥199号南山控股新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412028。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增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玛吉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增光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且被告已按协议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增光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9元,由原告江苏增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