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1932号
原告:***光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E3XF4L,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万金山乡方胜村福通奶牛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剑光,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远建筑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汝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