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5261号之一
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石船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div>
法定代表人:廖人兴。
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910.98元、财产保全费1400.49元,均由原告广东建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