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97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银河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085745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金海岸花园D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476853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其在中国建设银行6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其在中国建设银行6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36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