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1民初1286号
原告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目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未能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万江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