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公司

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公司、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3民特17号
申请人: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篱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71886665。
法定代表人:卢峻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翔,男,生于1967年5月25日,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安宁市,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22890E。
法定代表人:高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明沙,女,生于
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锦州国际******号,公民
身份号码:5113211986××××××××,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
公司与申请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
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7日经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
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欠付货款的确认
当事人玖源公司与当事人四川速达公司共同确认:玖源公司欠付当事人速达能公司货款239569元属实;
二、239569元欠付货款支付约定
当事人玖源公司向当事人速达能公司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
1.2018年11月付款3万元;(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8年12月7日前付出),此笔款玖源公司已付给速达能公司了,速达能公司确认已经收到
2.2018年12月付款2万元;(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9年1月4日前付出
3.2019年1月付款1万元;(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9年2月3日前付出)
4.2019年2月付款1万元;(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9年3月6日前付出)
5.2019年3月付款9万元;(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9年4月5日前付出)
6.2019年4月付款7.9569万。(本次付款最迟必须于2019年5月7日前付出);
三、双方承诺
当事人速达能公司承诺:在当事人玖源公司在完全按照上述第二的各个时间及付款金额足额支付或提早支付货款时,不再要求当事人玖源公司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及费用。
当事人玖源公司承诺:保证按照第二条的各个时间及付款金额足额支付当事人速达能公司货款,若未按此要求付款,哪怕只有一期,当事人速达能公司将有权一次性就尚未付清的货款及共欠239569元的30%的违约金合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申请法院作司法确认或调解书,若有费用产生,由当事人玖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
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速达能科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经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严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