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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组织机构代码15202372-X。

法定代表人:张士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组织机构代码77114829-X。

法定代表人:刘长戈,该校校长。

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682560.17元及利息。因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准备对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恒信光彩小学位于临泉县杨空新村县电视台西侧9间门面房进行处置时,案外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所有权。目前正在审查处理,需等待审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云    秋

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佳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