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3714号
原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15202372X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水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储克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鲖城镇鲖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12210665100979,住所地临泉县鲖城镇同城社区鲖西村。
法定代表人:姚殿亮。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281XN,住所地临泉县鲖城镇。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鲖城镇鲖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小宇
书 记 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