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126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水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15202372X7。
法定代表人:储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