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国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126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水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15202372X7。
法定代表人:储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