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616号
原告: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长胜大市场A区3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U84T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江西锦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二期83-11号商务办公楼-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405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明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西联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