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02行初126号
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湾花苑F08。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
委托代理人宋亚梅(特别授权),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慧(特别授权),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东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缪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敏(特别授权),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窦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