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977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08353208。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网龙,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1472635W。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中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计5088元,诉讼保全费3720元,合计8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艳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