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龙华门窗厂

天台龙华门窗厂、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执2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龙华门窗厂,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东河路**,组织机构代码:MA28HM6D5。

法定代表人:丁锡龙。

被执行人***,男,1984年0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长××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龙华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浙1023民初48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天台龙华门窗厂借款8687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203.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台龙华门窗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核实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街××镇××明村长枫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涉及法律、政策限制,暂无法处置。2020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向天台县公安局送达被执行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天台龙华门窗厂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台龙华门窗厂,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3执2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林鸟

审 判 员 王其委

审 判 员 忻鹏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