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世南东路白山。
法定代表人:项外宽,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81655.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抵押物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难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