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世南东路白山。
法定代表人:项外宽,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81655.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抵押物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难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