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2259号
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皋埠镇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水富。
被告: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白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项外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