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3172号
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皋埠镇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水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世南东路白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项外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