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7516号
申请人: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黄治增,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小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成,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小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小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15万元。申请人提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小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号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