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辖终2604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汪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0号402房。
负责人:***。
上诉人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5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3、5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303-2305室,即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离职证明,原审被告江西华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0号4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