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寓科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8层1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36344881。
法定代表人:刘斌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众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3号楼92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H38H43。
法定代表人:代国庆,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寓科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众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鲁021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永攀
审 判 员 孙海翔
审 判 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