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540号
原告:**。
被告:山东寓科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82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宁友芹。
被告:北京寓科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8层101-01。
法定代表人:刘斌立。
原告**与被告山东寓科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寓科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