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454号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头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570057594U。
法定代表人:王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8号紫竹园海宁鑫诚东楼4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XF6H7D。
法定代表人:岳开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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