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头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570057594U。
法定代表人:王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鹏,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8号紫竹园海宁鑫诚东楼4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XF6H7D。
法定代表人:岳开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冀0121民初45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