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454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头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570057594U。
法定代表人:王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鹏,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8号紫竹园海宁鑫诚东楼4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XF6H7D。
法定代表人:岳开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现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59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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