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408号
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头兴港大桥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倪蔡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8号紫竹园海宁鑫城东楼4幢1101。
法定代表人:岳开建,总经理。
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龙
书 记 员  黄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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