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37号之一
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杜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山东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牛泉镇经管站款项71万元整(专项资金除外);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