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37号之二
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杜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3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因申请人***和建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现对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款项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