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38736.8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