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安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38736.8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