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458号
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杜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支部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系村委文书。
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将山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8元,保全费4070元,由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