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东五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东五斗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总标的为工程款459967.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292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牛泉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账户内尚无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