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406号
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杜官庄村嘶八路东侧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4168026E。
法定代表人:雷高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日起至2022年10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茹月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406号
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杜官庄村嘶八路东侧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4168026E。
法定代表人:雷高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日起至2022年10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