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6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和建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和建安有限公司依据与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的两份《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租赁土地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