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鑫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昌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鑫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738.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