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程杰,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江志凤
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美红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