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8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禹柏,局长。
被执行人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华。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规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及拆除违法构筑物的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某某污水处理厂在办理环保验收时,需配备废气除臭设备方能通过验收,根据环保督察要求,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增设废气除臭设备,并委托开盛集团公司具体实施建设。2019年7月,开盛集团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宣州区某某镇某某村土地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用地总面积0.28亩(189.35平方米),宗地范围内已建成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一台,建筑占地面积105.53平方米,硬化水泥地坪面积83.82平方米。经套合宣州区某某镇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所占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经套合宣州区某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172.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5月8日,该局向开盛集团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自然资规执听告[2020]**号)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区自然资规执告[2020]**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同年5月14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作出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开盛集团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退还土地。责令开盛集团公司将非法占用0.28亩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违法构筑物。没收开盛集团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6.45平方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和9.92平方米水泥地坪;3.拆除违法构筑物。拆除开盛集团公司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99.08平方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和73.9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对189.35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78.7元,并于同日送达。该公司分别于同年6月5日、11月18日履行退还土地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前述第二、三项处罚决定。2020年11月18日,该局对开盛集团公司进行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区自规局作出的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强制执行第二、三项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贵冬
审判员  左 梅
审判员  冯晶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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