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真口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333号
原告:宣城市真口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138号皇宫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37Y17B。
法定代表人:谢厚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安徽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9R5282。
法定代表人:张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宣城市新鳌峰皇宫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72361219E。
法定代表人:刘正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真口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原告与宣城市新鳌峰皇宫饭店有限公司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宣城市新鳌峰皇宫饭店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以其三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真口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宣城市真口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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