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05执恢288号
本院在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方磊审判员华时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