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德诺物流有限公司与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沪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507号 原告:重庆德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88号8栋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0705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向阳三合院中国银行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957972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泸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迎宾路179号1幢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ACFT37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德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泸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德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德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