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民初877号
原告: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D区LM-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957972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465137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