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民初835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荷叶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