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82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宁乡市玉潭镇荷叶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同兴花园8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7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2022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4日,本案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案款1088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285元,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