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乡县白马桥街道办事处、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民终7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乡县,现住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白马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仁福村。
法定代表人:***,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宁乡县,系街道办事处司法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食品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白马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审被告:湖南省宁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荷叶路6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县白马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马桥街道办事处)、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投资公司)、宁乡县食品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宁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核定***的损失;二、请求改判***无责任,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损失;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承担40%责任无事实依据。本案的事故发生时***系正常行走在人行道内。事故的发生系下水道井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又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行人正常难以预见,结合本案发生在晚上7点,行人受视线局限,无法预见危险,故***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对***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误工时间和标准错误。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三、***的损失应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白马桥街道办事处辩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关于白马桥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因窨井盖破损受伤,该窨井盖属于新兴投资公司投资、建设、施工,白马桥街道办事处既非建设方、施工方,也非管理者,故与所发案件无任何关联,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由***自行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已充分照顾了***的利益。白马桥街道办事处认为***本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第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在现代社会中,公用设施无处不在,在接触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倍加小心。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使窨井盖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同样存有瑕疵,***也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本案的特殊因素更加致使***要承担全部责任。一是***是晚间行走,本应非常注意行路状况;二是***还负责指引小孩行走,更应加倍观察道路状况;三是***的职业特征致其更应当比一般人多些安全保护意识。从这三点推断,如果当时***思想高度集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不会踩空跌落受伤。第四,根据***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判断,窨井盖属意外被其他第三方损坏,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法律关系,即使发生赔偿责任也应由第三人承担,***不起诉直接致害的第三人,就不应当随意追究其他方的责任。三、***认为“井盖的破损并不明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新兴投资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一、新兴投资公司尽管对原审判决由新兴投资公司承担60%损害责任并不认同,但基于尊重原审法院和人文关怀的考虑,没有提起上诉。二、新兴投资公司认为,***受伤是因自身疏忽所致,应由***承担全部损害责任。第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在现代社会中,公用设施无处不在,在接触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倍加小心;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使窨井盖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同样存有瑕疵,***也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本案的特殊因素更加致使***要承担全部责任。一是***是晚间行走,本应非常注意行路状况;二是***还负责指引小孩行走,更应加倍观察道路状况;三是***的职业特征致其更应当比一般人多些安全保护意识。从这三点推断,如果当时***思想高度集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不会踩空跌落受伤。第四,根据***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判断,窨井盖属意外被其他第三方损坏,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法律关系,即使发生赔偿责任也应由第三人承担,***不起诉直接致害的第三人,就不应当随意追究其他方的责任。因此,新兴投资公司坚持原审中的观点,即此案应当由***自行承担损害责任。三、***认为“井盖的破损并不明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四、对原审判决中损害赔偿依据的两点说明。1、原审判决中对***主张的误工费计算至鉴定前一日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按120日计算于法无据。因为伤残补偿费是从鉴定之日起计算,如再计算误工费显然重复。2、针对应该计入的医药费,原审判决多计算了3029.43元。***的住院费中已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扣除已实际报销部分,***实际医药费仅有1755.68元,并不是原审认定的4785.11元。被上诉人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关于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二、原审判决由***自行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已充分照顾了***的利益。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认为***本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第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在现代社会中,公用设施无处不在,在接触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倍加小心。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使窨井盖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同样存有瑕疵,***也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本案的特殊因素更加致使***要承担全部责任。一是***是晚间行走,本应非常注意行路状况;二是***还负责指引小孩行走,更应加倍观察道路状况;三是***的职业特征致其更应当比一般人多些安全保护意识。从这三点推断,如果当时***思想高度集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不会踩空跌落受伤。第四,根据***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判断,窨井盖属意外被其他第三方损坏,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法律关系,即使发生赔偿责任也应由第三人承担,***不起诉直接致害的第三人,就不应当随意追究其他方的责任。因此,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坚持原审中的观点,即此案应当由***自行承担损害责任。三、***认为“井盖的破损并不明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况且,即使如原审判决仅由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不会致***受到实际损失。原审被告市政公司未予答辩。***在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公司、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新兴投资公司、白马桥街道办事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8950.1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市政公司、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新兴投资公司、白马桥街道办事处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9日晚上7时许,***在宁乡县××大道××前路基人行道行走时,因该道路的下水道处井盖破碎且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致***不慎掉入约2米深的下水道井中,致其胸部等多处受伤。***伤后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5年12月7日,***伤情经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长楚沩司鉴[2015]临鉴字第8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右侧多发肋骨(5-11肋)骨折,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壹仟元。伤后误工期为120日;完全护理期为6日,部分护理(半职)期为24日。另查明,1、仁福大道由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并管理。2、***于2002年2月28日与***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12日共同生育女儿***,2009年8月13日共同生育儿子***。***与丈夫***于2008年12月在宁乡县××白马大道(经典生活10栋)购房居住至今。女儿***、儿子***随父母共同生活。3、***父亲***:1956年5月3日出生,住回龙铺镇××组;母亲***:1956年11月23日出生,住回龙铺镇××组。***父母共有四个子女,***、***、***、***,都已成家。***、***由四个子女共同赡养。4、***从2014年4月至受伤前在贵州省铜仁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4532元。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如下:医药费4785.11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护理费2088元(18天×116元/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6天×60元/天),伤残赔偿金115352(28838元/年×20年×20%),误工费4078元(27天×4532元/月÷30),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司法鉴定费101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630元(19501元/年×20年×20%÷2+9691×12年×20%÷4×2);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189504.61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受到伤害,其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的计算。***的医药费原审法院核实为4785.11元。***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均未超过法定标准,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标准计算6天,为360元。***主张的误工费按其实际收入标准4532元/月计算27天(从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为4078元。***主张的护理费按116元/天标准,计算18天,为2088元。***主张的营养费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小孩按19501元/年标准计算20年,为39002元;父母按9691元/年标准计算24年,为11628元,合计50630元。***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新兴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者,在管理道路的窨井盖破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未及时修缮和采取防范措施,以致***路过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白马桥街道办事处、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市政公司既非道路的建设方、施工方,也非管理者,与本案无关联,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新兴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新兴投资公司应赔偿***113702元,其余损失由***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赔偿款113702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一、***自身责任的承担问题。二、***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一、***自身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兴投资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在下水道井盖缺失后未及时维修亦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未尽管理职责,故原审判决其对***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路上行走,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对原审法院确认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维持,对***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40%责任比例错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称白马桥街道办事处、食品工业园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两公司非道路的施工方及管理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二、***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因伤致残,其于2015年11月9日受伤,2015年12月7日定残,故原审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至其定残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收入情况,***未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审依据其实发工资数额认定月平均工资为4532元,予以维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发生事故时,***的被抚养人***10岁,***6岁,结合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的诉讼请求,该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为39002元(19501×(8+12)×20%÷2);***的被扶养人***59岁,***58岁,结合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的诉讼请求,该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为19382(9691×(20+20)×20%÷4),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58384元。综上,***的各项损失共计197258.61元,依据责任比例,新兴投资公司应当向其赔偿118355.17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二、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118355.17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6元,由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负担1000元,由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