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24民初253号
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嵘,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德源镇(菁蓉镇)红旗大道北段20-28号天虎动力创新创业基地五层4号。
法定代表人:卢玉刚,职务不详。
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2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卢玉刚,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嵘、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139700元及违约金(以139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至立案时违约金暂计20944元,两项共计160644元;2、判决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从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处承包位于郫县内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39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装修施工图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在原告完工后到施工场所进行了验收,并要求原告开具合同约定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给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称资金困难,等政府补贴款到账后便支付原告全部的工程款,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多次催促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事宜,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均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经查询得知,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是成都世界村公司的股东,认缴注册资金10000万元,均欠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欠缴出资额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就其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负责。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7年4月5日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39700元,工期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29日,工程完毕后20天内支付90%工程款,计125730元;工程完毕后60天内支付5%工程款,计7000元;工程完毕后180天内支付5%工程款,计6970元。还约定,如拖欠工程款,应支付拖欠金额日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装饰装修施工。2、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3、从原告提交的手机通讯信息显示内容来看,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催收工程款,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答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应付款项。但原告实际并未收到被告银行转款,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不再回复原告信息。
本院认为,1、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应依法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低于合同双方约定的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违约金,依法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是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出资不实股东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南京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700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7年5月20日起,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合荣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成都世界村健康宅连配云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勇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