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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6民初754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住所地平邑镇茄山头村驻地。
负责人:范增伟,该厂厂长。
被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72009554。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被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负责人范增伟、被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在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生产期间租赁我机械设备费用共计1347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476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隶属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管理,2009年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租赁我装载机和挖掘机在平邑镇茄山头村北山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进行石料生产,装载机共使用117天,每天按300元计算,计35100元,挖掘机破碎锤59天,每天按900元计算,计53100元,石料厂为节约生产费用后来改为计时,挖掘机破碎锤共使用121小时,按每小时320元计算,计38720元,挖斗使用28小时,按每小时280元计算,计7840元,共计134760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经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辩称,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是在2005年4月12日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注册,是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下属生产企业,当时为了村村通工程建设生产石料。石料厂所有的生产费用都是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出资,财务有专门的记账凭证。2010年县里西山公园规划把石料厂关闭了,关闭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全部停产,不再提供石料生产费用,之后的债权债务就不能偿还了。2013年11月份交通局党委安排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对石料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2013年12月2日沂蒙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加盖公章,审计报告编号为平会专审字(2013)22号。在此期间,对拖欠的人工费、油料款等多次向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要,但一直没给,后来就搁置起来了。期间交通局党委还专门安排华涛、胡淑艳对石料厂的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辩称,根据石料厂的答辩,本案应该追加平邑县交通局为被告或第三人,本案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已经在2019年4月30日划转给平邑财经集团,现在的路桥公司不是隶属于交通局实体的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工商执照,是合格的法人,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向本院提交证据:1.平邑沂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记账凭证1份、单据报销单2份,证实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委托平邑沂蒙会计事务所对其账目进行审计,证实石料厂在生产过程中租赁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共计134760元。2.企业信息查询1份,证实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隶属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全权投资,因此涉案债务应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予以承担。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质证认为,无异议。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对审计行为是交通局委托路桥公司代为审计石料厂债权债务。也证实了涉案的主体是石料厂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无关。所以审计报告的名称均是通达石料厂,并不是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另外审计石料厂债权债务真实性与否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没有关联性。对记账凭证与单据报销单也是石料厂单方与原告发生的联系,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无关。从庭审中,石料厂将记账凭证原件出示可以明确看出,涉案的债权债务由石料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证据2:无异议,同样证实了通达石料厂现在是被吊销状态,是合格的法人,应该由该石料厂对涉案的债务予以独立承担。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提交证据:证据1.审计报告、记账凭证、单据报销单原件各1份。证据2.单据报销单2张,证实石料厂的生产经费由通达路桥公司拨付。
***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同时证实审计报告系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委托,并非石料厂委托。对证据2:无异议,同时报销单上的报销单位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皆证实石料厂的生产、经费及产生的全部债务系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负责。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同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进一步证实了石料厂独立核算,通达路桥公司与石料厂就石料的买卖是一种交易,并且同时证实原交通局局长刘玉华签字,是交通局投资注册了路桥公司,路桥公司又投资注册了石料厂,这个三个单位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至2010年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租赁***挖掘机和装载机。2009年6月31日的单据报销单载明:付铲车费74天、每天300元计22200元,挖掘机费59天、每天900元计53100元,共计75300元,上有范增伟签名;2010年1月20日的单据报销单载明:付铲车费43天、每天300元计12900元,挖掘机费121小时、每小时320元计38720元,28小时、每小时280元计7840元,共计59460元,上有范增伟签名。2013年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委托平邑沂蒙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2003年7月至2013年11月底经营收支进行审计,该所出具平会专审字[2013]第22号审计报告,报告应付款明细表记载欠机械费134760元。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2005年4月1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国有事业单位营业,隶属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2011年5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提交的记账凭证和单据报销单复印件与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提交的记账凭证、单据报销单原件相一致,均对欠机械费134760元进行了记载。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委托平邑沂蒙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收支账审计的审计报告,对欠***机械费亦进行了审计确认,***要求被告支付机械费1347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张欠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通达石料厂系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械费134760元及利息(以13476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50元,由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景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宝琳
书 记 员 石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