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6执保786号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
被申请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0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720095541-1。
法定代表人:姜磊。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仲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