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梁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原审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坪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沙坪公司应向中南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为688752.5元;依法判令中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并且沙坪公司与业主办理结算后,沙坪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至95%的合同工程款。尽管2019年1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未经验收就开始使用案涉工程,但隆回县公安局至今仍未与沙坪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因此沙坪公司支付95%工程款的条件尚未达成。《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11条第1款3、4项约定,竣工档案资料由中南公司负责,主送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并协助报管辖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工程结算必须在档案通过监理及城建档案馆收验后方可进行。本案中南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负责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及报送总承包单位及协助报送城建档案馆,导致竣工档案资料未通过监理及城建档案馆的验收。综上,中南公司未履行全部约定义务,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达成,双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沙坪公司无需按95%的比例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
中南公司辩称,虽然合同约定工程款付至95%的条件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业主办理结算,但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与2019年1月17日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工程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2016年4月,至今沙坪公司仍未向隆回县公安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沙坪公司承建工程实际暂定价款为46778824.12元,隆回县公安局已向沙坪公司支付工程款44855269元,几乎已全部支付,沙坪公司仍拒付中南公司劳务费明显不公。另外,首先中南公司在2016年就已经竣工,并提交了分部分项验收资料,而劳务分包单位只需就分部分项材料向承包人提交即可,不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报送;其次,承包人也必然是在将所有工程材料完善后,统一向有关单位报送,而不存在先就分部分项工程报送材料。最后,向有关单位报送资料应当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沙坪公司至今仍未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隆回县公安局,根本无法报送有关单位备案,且中南公司分包的外幕墙工程仅为总工程的很小一部分,2019年1月17日至今,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沙坪公司仍以中南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款,不符合事实,也不合理。综上,沙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隆回县公安局辩称,沙坪公司与隆回县公安局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沙坪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送交全部材料,但根据双方约定,隆回县公安局已超额支付工程款。沙坪公司与中南公司之间的纠纷因隆回县公安局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诉讼中变更):1.判令沙坪公司支付中南公司工程价款1170377元;2.判令沙坪公司支付中南公司欠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117037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7日为122889.6元,实际计算至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之日止);3.判令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在对沙坪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4.判令沙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沙坪公司原名称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登记名称变更。2013年11月10日,经招投标,隆回县公安局与沙坪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沙坪公司承包隆回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安工程施工,工程包括办公楼、户政楼、单层地下车库三个单项工程,工程总价款56680990.77元,其中办公楼工程价款34740326.63元、户政楼工程价款9902166.65元、单层地下车库价款12038497.49元。订立合同后,沙坪公司设立隆回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项目部,按约定组织施工。2015年4月1日,沙坪公司与中南公司订立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
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隆回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2.工程地点:隆回县桃洪镇”“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为包括幕墙加工、制作、安装及相关联部位的收边收口等内容(含测量放线、埋件安装、材料装/运输、各种试验、检测的人工配合、材料的加工、制作、安装、注胶、成品保护保养、维修等所必须的各项工作),以及面板以外的所有辅助材料。2、乙方以清包工的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量,即包人工、包辅助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包现场管理费、包现场材料卸车(甲供材料卸车费超出壹万元以外的由甲方负责)及转运费(包括现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的一、二、三次或因工作需要的其它多次转运)、包甲方采购材料到施工现场领料后的保管、包现场仓库的搭设、包配合甲方幕墙各种试验、检验人工费、包夜班抢工加班费、包春节或其它法定假日加班费、包高温费、防寒费、劳保费、社保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等按国家规定应由劳务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施工机具、设备及用于施工作业的工具类消耗性材料(如切割片、钻花、抹布、甲苯等)、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费用。3、乙方的承包范围还包括成品码放、现场局部脚手架架板的固定与转移、施工过程中影响安装的局部主体剔凿及处理、甲方要求的与其他第三方的交叉收口作业、电焊作业的成品保护与火灾防范等。4、乙方清包工范围内的工作量以固定单价包干(具体单价详见本合同第六条)。该包干单价不因劳动力价格的波动、物料的涨价、汇率的变动或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甲方在该包干单价外不再向乙方及乙方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其它费用。”“四、工程质量1、本工程要求质量目标为“芙蓉奖”工程标准。幕墙工程所有性能均应满足国家规范、JGJ102-2003、JGJ133-2001及设计图纸与合同要求。2、如甲方、监理、质检站或业主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乙方必须立即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则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七、合同价款1、双方采取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以下单价均不含税)玻璃幕墙(含明框、隐框等所需的玻璃面材,铝合金型材以外的所有辅助材料)的安装承包单价贰佰玖拾元/㎡,(其中分项单价:放线,后置埋件安装,龙骨安装,面材安装,注胶,清洁、所有材料施工现场的装卸费用,卫生),竣工后按幕墙实际尺寸结算。石材幕墙(含石材幕墙所有除石材面板以外钢结构及造型所需的其它辅助材料)的安装承包单价贰佰玖拾元/㎡,(包括放线,埋件、连接件安装,龙骨安装,面材安装,注胶,清洁卫生用,所有材料施工现场的装卸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养护等工作)。以上价格均包含: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及检测费用(甲供材料检测费除外),乙方施工范围内的预决算,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3、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如下计价方式确定单价和结算价款:①、如合同中有相同类型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同类项目单价计价;②、如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参照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单价定价;③、如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参照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完工价款的80%结算。”“八、付款及结算1、本工程无预付款,合同生效时,乙方交纳风险担保金伍万元整。2、乙方于每月10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单,报公司财务支付进度款。3、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乙方本月已完工作量款项的70%。4、工程交验合格(甲方验收)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凭甲方出具的进度款支付单付至合同价款的90%。5、工程完成50%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的一半,余下的待工程交验合格(甲方验收完毕),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风险担保金25000元整。6、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并甲方与业主办理结算后,甲方凭乙方出具经甲方认可的结算单付至合同价款的95%。7、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保修期满后结算支付。8、结算工程量待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由乙方自行编制报甲方审核。9、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扣除;保修期后的维修乙方可收取人工费。10.在业主方支付建筑施工总承包方进度款困难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乙方应给予理解支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的施工业。”“九、工程保修1.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从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均属违约,因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3、乙方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壹仟元整/天(100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如业主、监理因进度原因对甲方项目部的罚款由乙方承担。4、乙方没按设计要求或按设计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地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而不能实现通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对乙方收取工程款总额的1%-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一、竣工验收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所有竣工图用资料须在达到城建档案管理要求,(1)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乙方须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报送竣工档案。(2)竣工档案资料,竣工图各肆份,电子文件壹份。(3)竣工档案资料由乙方负责,主送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并协助报管辖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4)工程结算必须在档案通过监理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后方可进行。(5)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陆份。”
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一、承包内容1、外墙局部不平处找平,室外各种线角,粉刷层养护,落地灰清理,保温板碎料及与保温有关的材料清理等与乙方承包施工内容有关的所有其它用料;2、负责进、出场乙方所用原材料、设备的装卸、堆放及倒运用工,堆放要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标准化工程的管理规则及时堆放整齐。3、所有与保温及与该承包内容有关的粉刷的清理用工。配合文明施工材料清理、堆放及打扫卫生等工作。二、承包方式岩棉保温板(水泥砂浆打底,网格布、固定件、粘接砂浆、抹面抗裂砂浆)施工采用包工包原材料承包方式,同时乙方应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三、承包价款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所属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80元㎡(不含税)”“四、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算程序1、保温板面计算方法:按保温板实贴范围以外墙图示尺寸的外边线计算。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粉刷单价已综合进岩棉板保温系统综合单价内。五、付款方式1、乙方于每月10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出具进度款支付单,报公司财务。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乙方本月已完工作量款项的70%。3、工程交验合格(甲方验收)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甲方出具的进度款支付单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上述合同订立后,中南公司按约定向沙坪公司交付5万元风险担保金并进行施工。2015年10月22日,双方通过工作联系函,确认因石材色差导致石材幕墙工程拆除部分已施工工程。2015年11月1日,通过工作联系函,沙坪公司工程项目部确认因石材色差实际拆除的部分已施工工程面积为865平方米,中南公司就此部分进行重新施工安装。2015年12月21日,双方通过工作联系确认函,确认同意补偿原告措施费15000元。中南公司完成工程后,向沙坪公司提交了石材幕墙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包括《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等在内的验收资料,2016年4月11日,沙坪公司出具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等工程验收资料,监理单位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表上的审查意见为“所报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同意申报”。沙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及所附工程验收资料向隆回县公安局提交。2019年1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开始实际使用被告承建的办公楼、单层地下车库。单项工程隆回县公安局户政楼未实际施工建设。隆回县公安局至今未对办公楼、单层地下车库两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未对两个单项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两个单项工程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共46778824.12元、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的5%即2338941.06元。至2019年1月31日,隆回县公安局已支付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两个单项工程的工程价款44852569元。
2019年6月25日至26日,中南公司就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向沙坪公司提交《结算报价汇总表》,双方核算确认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石材幕墙工程9532㎡、玻璃幕墙工程1918.5㎡、外墙保温工程7176㎡、石材色差导致石材幕墙工程拆除重做工程面积865㎡。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固定综合单价计算,石材幕墙工程价款为2764280元(9532㎡×290元/㎡),玻璃幕墙工程价款为556365元(1918.5㎡×290元/㎡),外墙保温工程价款为574080元(7176㎡×80元/㎡),工程措施费15000元,以上工程价款合计3909725元。至2020年1月23日止,沙坪公司已经支付中南公司工程进度款288万元,剩余1029725元沙坪公司尚未向中南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的5%即195486.25元(3909725元×5%)。未付工程价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金额为834238.75元(1029725元-195486.25元)。
石材色差导致拆除重做工程的工程价款,中南公司主张按照湖南省工程定额公式计算,为104.8元/㎡,重做工程价款共90652元(865㎡×104.8元/㎡),无其他证据证明,沙坪公司未认可。沙坪公司主张中南公司在施工中造成35482.89元材料损耗,无中南公司确认,除己方制作的损耗清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因工程价款支付争议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南公司与沙坪公司均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分包、劳务承包资质,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和盖章,该两份合同成立并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该两份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沙坪公司交付了5万元风险担保金并已完成石材幕墙、玻璃幕墙、外墙保温分项工程的施工,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至26日就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中南公司已向沙坪公司提交了真实、齐全、有效的分项工程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沙坪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南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中南公司完成的石材幕墙、玻璃幕墙、外墙保温分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和工程措施费共计3909725元,沙坪公司已支付288万元,剩余1029725元,扣除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195486.25元后,沙坪公司仍有应付工程价款834238.75元未向中南公司支付。沙坪公司收取中南公司交付的5万元风险担保金后,亦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中南公司。同时查明,隆回县公安局未经验收已于2019年1月17日开始使用完工的办公楼、单层地下车库,并已向沙坪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44852569元,超过应付工程价款的95%。故中南公司完成的工程未能验收责任在于沙坪公司,沙坪公司拖欠中南公司工程价款未付、未退还中南公司风险担保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沙坪公司应当继续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退还风险担保金。中南公司主张沙坪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予以支持,沙坪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法院查明认定的数额为准。中南公司主张沙坪公司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符合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石材色差导致重做的工程不属于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包范围,属于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因其他原因增加的施工内容,中南公司主张重做工程的工程价款,沙坪公司未认可,因中南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予支持,中南公司可与沙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亦可对重做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后另行依法主张。沙坪公司主张抵扣中南公司造成的材料损耗35482.89元,无中南公司确认,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沙坪公司其他反驳意见,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隆回县公安局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且已向沙坪公司履行了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工程价款884238.75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工程价款884238.75元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沙坪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数额是否正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南公司在完成案涉分项工程后,于2019年6月25日至26日与沙坪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已将该分部分项材料提交沙坪公司,且案涉工程至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原因是沙坪公司未能向隆回县公安局提交完整的报送材料,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南公司向沙坪公司报送分部分项材料后可以视为其报送材料的义务已经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沙坪公司应将工程款付至95%的条件已经达成并无不当。双方对于中南公司完成的案涉分包工程的价款与工程措施费共计3909725元及沙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8万元并无异议,扣除预留工程总价款5%质量保证金,沙坪公司仍应支付工程款834238.75元,加上预先交付的5万元风险担保金,共计884238.75元,故一审法院判令沙坪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884238.75元及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沙坪公司上诉提出改判只需要支付688752.5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另,虽然原审判决认定中南公司已向沙坪公司提交了真实、齐全、有效的分项工程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但由于案涉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所以如先前提交的材料无法满足沙坪公司报送需求,中南公司对此应当配合沙坪公司相关材料的补充完善。
综上所述,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9.73元,由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少军
审 判 员 莫佩华
审 判 员 何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毛佳宁
书 记 员 刘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