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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56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义波建筑工**,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南路47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99QN8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64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包装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47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义波建筑工**因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湖南省包装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义波建筑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保全费650元,合计13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