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嘉兴中安金属五金市场坤达建材经营部、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2912号
原告:嘉兴中安金属五金市场坤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安商贸园21-1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9HK84X3。
法定代表人:林建坤。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64550。
法定代表人:梁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中安金属五金市场坤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连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晨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