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长***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5743号之一
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龙村樟树垅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中路鸿仪大厦301房。
法定代表人:仲小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梁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华,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湖南匠之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湖NH2栋2506房。
法定代表人:苏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应芳,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匠之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长沙醒目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星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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